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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廉政渗透机制,进一步加强项目廉政预警防控制度建设,推行《代理建设管理制度》、《项目廉洁信誉审查制度》、《项目廉政责任书制度》、《廉政约谈制度》、《执法监察制度》等20余项制度,将廉政建设融入项目管理工作全过程。主要做法:
一、转变思路,创新一个模式。对房建类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集中代建,在县卫生监督所迁建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开展试点工作。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实行代建后,项目前期时间宿短2个月。建立以县城发公司为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由城发公司直接负责试点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在项目决策阶段,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使用单位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着力构建“决策、运行、监督”为一体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运行新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同时,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细则,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工程超概算 10%以上,或超概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围绕廉政监管,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廉政准入制。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廉洁行为认定和处理制度,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参与单位和人员廉洁信誉的审查。监察、检察、法院、公安、工商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存在商业贿赂、不执行廉政责任书、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不廉洁行为进行公示,对于被公示的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禁止在我县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新业务。廉政准入推行以来,嘉兴市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因廉洁信誉而被拒之门外。二是廉政责任合同制。工程建设项目中,积极推行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步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合同》,分别作出“六个不准”和“四个不得”的廉政承诺。三是廉政约谈制。明确要求各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对项目主管领导、项目具体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监理人员进行一次廉政约谈,项目建设参与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廉洁、效能问题,也可以向县监察局或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申请廉政约谈。廉政约谈的主要内容为强调纪律,告知廉政要求。
三、强化监督检查,实施三项举措。一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纪委监察局围绕项目审批、前期准备、工程发包、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对项目报批程序、招标投标、建设行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合同管理、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审计等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重要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二是加强工程监理行为监督。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配备等要求,要求县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备的到位情况、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真实有效、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各验收环节的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项目监理的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执法监察中发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在项目资金使用中出现转移挪用、侵占等行为,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管等方面失职的责任。凡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查实有腐败行为并立案查处的,取消该项目主管部门在当年考核中的评先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党纪政纪有关条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因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等主观原因,造成行政复议、司法仲裁、法院判决败诉,以及虽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但导致重大损失的,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追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败诉案件有关人员过错责任。 |